行人走在路上卻被樓房外墻掉落的瓷磚砸傷,誰來承擔賠償責任?近年來,外墻脫落事件屢見不鮮,一不小心可能就殃及車輛、行人,那么出了事,責任該如何劃分呢?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了解一下。
近日,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某酒店等32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賠償原告李某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等共計近7萬元。
李某是忠州街道居民,今年80歲。2015年8月28日,李某路過忠州街道州屏環(huán)路時,被人行道旁邊樓房外墻掉落的瓷磚砸中受傷。李某在縣中醫(yī)院住院治療28天后出院,共花去醫(yī)療費用3萬余元。后經(jīng)鑒定,李某左髖關節(jié)活動功能喪失,評定為十級傷殘。
好端端地在人行道上行走,卻遭遇飛來橫禍,不僅身體遭受創(chuàng)傷,還無人出來承擔責任。李某實在想不通,一紙訴狀將出事地點樓房里的某酒店及住戶等32名對象告上法庭,要求他們承擔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。
李某認為,某酒店在內(nèi)的32名對象是居住在這棟外墻瓷磚掉落樓房里的使用者或管理者,他們均未維護這棟樓的外墻瓷磚,導致這棟樓的外墻瓷磚掉落砸傷自己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規(guī)定,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某酒店辯稱,雖然這棟樓房外墻瓷磚有掉落現(xiàn)象,但從當時的情況來看,無法確定這棟樓外墻瓷磚是否在李某路過時掉落,李某所受傷害是否因外墻瓷磚掉落砸中造成。況且,外墻瓷磚掉落的位置并非其酒店所在樓層,與其沒有關系,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。
其余31名被告經(jīng)傳票傳喚,未到庭應訴,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任何證據(jù)。
法院審理查明,在案證據(jù)中,縣公安局的證明及李某和某酒店的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,證實李某系本案樓房外墻掉落的瓷磚砸傷;實有人口登記表、實有房屋入戶采集工作表、戶籍資料等證據(jù)能夠證實本案中含某酒店在內(nèi)的32名被告系本案樓房的所有人或居住人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某酒店雖未在涉案外墻瓷磚所在樓層,但涉案外墻瓷磚系本案整棟樓房的公共部分,某酒店與其余被告一樣,對涉案外墻瓷磚負有日常安全管理責任。由于對涉案外墻瓷磚疏于管理,未盡安全管理義務,導致涉案外墻瓷磚脫落使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發(fā)生,且本案被告均未提交證據(jù)證實自己在本案中無過錯,故本案被告均有過錯,均應承擔侵權責任,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判決某酒店在內(nèi)的32名被告連帶賠償各項費用共計近7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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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倒塌、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第八條規(guī)定: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第八十五條規(guī)定: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
另外,在建筑外墻前期施工中,也應進行規(guī)范式管理,提高施工質(zhì)量,可以關注下外墻保溫層脫落原因分析及防治措施,做到在施工中提前預防。